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林長成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江礦泉水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