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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夏素貞
被告
訴訟代理人
呂如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素貞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夏素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3,4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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