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被告
- 夏素貞
- 被告
- 號
- 訴訟代理人
- 呂如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素貞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夏素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3,4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