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建樹即哲晟工程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木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陳建樹即哲晟工程行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工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木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工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工務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4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