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號原 告 玟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弘 被 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