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1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聖雯 被 告 陳長威即承運商行 陳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提起本訴時,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記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5,000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102年5月20日具 狀陳明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減縮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80,000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之減縮,揆諸前揭規定,應准許之。 二、被告陳長威即承運商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長威即承運商行邀同被告陳麗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主 債務人即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3,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另與原告訂之授信約定書並約定,立約人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或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註記或經提示而未兌現之情事時,原告得主張其所負之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嗣被告陳長威即承運商行陸續向原告共借款3,130,000元,並經立具借據共9份,約定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應依約每月付息1次,本金則 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惟被告陳長威即承運商行到期除償還部份外,尚欠本金2,980,000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 尚未清償,且其間曾有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爰依上揭約定,主張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對原告所負之上揭債務均已全部到期,並依約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陳麗安則以:伊確有為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擔任連帶保證人,授信約定書、保證書上面之簽名、印章是伊的沒錯,但是錢不是伊借的,伊是被告陳長威的姑姑,陳長威當時稱要認真工作,希望伊可以幫忙作保,後來伊才知道跳票了。伊現在年紀大了,沒有收入,伊現在也找不到陳長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承運商行即陳長威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退票理由單、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催告函、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復為被告陳麗安所不爭執。而被告陳長威即承運商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經審酌原告之陳述及其所提證據,本院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邱曉薇 附表 ┌─┬─────┬─────┬─────┬─────┬──┬───┬─────┐ │編│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利息 │違約金 │ │號│ │ │ │ │率%│ │ │ ├─┼─────┼─────┼─────┼─────┼──┼───┼─────┤ │ │ │ │ │ │ │自102 │逾期在6個 │ │1 │500,000 │500,000 │101/12/28 │102/06/26 │4.88│年2月2│月以內者,│ │ │ │ │ │ │ │8日起 │按左開利率│ │ │ │ │ │ │ │至清償│之1成,逾 │ │ │ │ │ │ │ │日止,│期在6個月 │ │ │ │ │ │ │ │按左開│以上者,按│ │ │ │ │ │ │ │利率計│左開利率之│ │ │ │ │ │ │ │算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2 │660,000 │660,000 │102/01/18 │102/06/23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2月1│月以內者,│ │ │ │ │ │ │ │8日起 │按左開利率│ │ │ │ │ │ │ │至清償│之1成,逾 │ │ │ │ │ │ │ │日止,│期在6個月 │ │ │ │ │ │ │ │按左開│以上者,按│ │ │ │ │ │ │ │利率計│左開利率之│ │ │ │ │ │ │ │算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3 │600,000 │600,000 │102/02/04 │102/07/3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3月4│月以內者,│ │ │ │ │ │ │ │日起至│按左開利率│ │ │ │ │ │ │ │清償日│之1成,逾 │ │ │ │ │ │ │ │止,按│期在6個月 │ │ │ │ │ │ │ │左開利│以上者,按│ │ │ │ │ │ │ │率計算│左開利率之│ │ │ │ │ │ │ │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4 │170,000 │170,000 │102/02/07 │102/06/27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3月7│月以內者,│ │ │ │ │ │ │ │日起至│按左開利率│ │ │ │ │ │ │ │清償日│之1成,逾 │ │ │ │ │ │ │ │止,按│期在6個月 │ │ │ │ │ │ │ │左開利│以上者,按│ │ │ │ │ │ │ │率計算│左開利率之│ │ │ │ │ │ │ │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5 │520,000 │520,000 │102/02/22 │102/06/28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2月 │月以內者,│ │ │ │ │ │ │ │22日起│按左開利率│ │ │ │ │ │ │ │至清償│之1成,逾 │ │ │ │ │ │ │ │日止,│期在6個月 │ │ │ │ │ │ │ │按左開│以上者,按│ │ │ │ │ │ │ │利率計│左開利率之│ │ │ │ │ │ │ │算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6 │180,000 │180,000 │102/02/23 │102/7/20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2月 │月以內者,│ │ │ │ │ │ │ │23日起│按左開利率│ │ │ │ │ │ │ │至清償│之1成,逾 │ │ │ │ │ │ │ │日止,│期在6個月 │ │ │ │ │ │ │ │按左開│以上者,按│ │ │ │ │ │ │ │利率計│左開利率之│ │ │ │ │ │ │ │算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7 │220,000 │220,000 │102/03/05 │102/6/15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3月5│月以內者,│ │ │ │ │ │ │ │日起至│按左開利率│ │ │ │ │ │ │ │清償日│之1成,逾 │ │ │ │ │ │ │ │止,按│期在6個月 │ │ │ │ │ │ │ │左開利│以上者,按│ │ │ │ │ │ │ │率計算│左開利率之│ │ │ │ │ │ │ │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8 │130,000 │130,000 │102/03/06 │102/8/20 │4.88│自102 │逾期在6個 │ │ │ │ │ │ │ │年3月6│月以內者,│ │ │ │ │ │ │ │日起至│按左開利率│ │ │ │ │ │ │ │清償日│之1成,逾 │ │ │ │ │ │ │ │止,按│期在6個月 │ │ │ │ │ │ │ │左開利│以上者,按│ │ │ │ │ │ │ │率計算│左開利率之│ │ │ │ │ │ │ │利息。│2成計算違 │ │ │ │ │ │ │ │ │約金。 │ ├─┼─────┼─────┼─────┼─────┼──┼───┼─────┤ │合│2,980,000 │2,980,000 │ │ │ │ │ │ │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