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元帥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