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勞簡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勞簡調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啟治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 代 理 人 王泰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安正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雙方條件差距太大,請求逕為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6月16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 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