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小調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小調字第41號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鍾信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宗興、品冠交通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 人代理人表示請求移付審理進行訴訟程序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4年6月3日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