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號 原 告 李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有本院103年度救字第40號民事卷宗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 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法院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