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廖建忠即日新行 代 理 人 林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廖建忠即日新行│中國信託商業銀│104年6月30日 │13,500元 │HY0095168 │33635000│ │ │ │行花蓮分行 │ │ │ │12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