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債 權 人 吳芳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友鑽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有其公司登記 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