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劉顯達即東京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劉顯達即東京商│兆豐國際商業銀│104年8月20日 │195,102元 │AI7338097 │02320011│ │ │行 │行花蓮分行 │ │ │ │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