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花蓮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宋鴻琳 訴訟代理人 宋元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柏志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 │001 │蔣明娟│花蓮二信營業部│105年1月31日 │17,000元 │NO:AA0463│010-0314│ │ │ │ │ │ │704 │56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