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號債 權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 債 務 人 黃建龍 一、債務人黃建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萬陸仟零壹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一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經查本件順森工程行係屬獨資商號,故順森工程行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順森工程行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經查順森工程行之獨資經營者黃建通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死亡,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故債權 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