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小調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小調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宋鴻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瑜琋、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就本院前函詢之調解意願調查表,已回覆其無調解意願,加以聲請人前已具狀本件無調解可能,其亦未出席調解庭,有本院106年度司小調第135號調解意願調查表、聲請人106年7月5 日陳報狀及本院民事報到單等在卷可查,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 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