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小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小調字第19號聲 請 人 蔡秉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祥生、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等於調解期日皆未出席,嗣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17日寄送調解意願調查表予相對人,並通知相對人應於收受該調查表後七日內陳報本院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者,本院將視為無調解意願。該調查表皆已合法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兩紙在卷可證,惟相對人迄今皆未回覆,亦難以期相對人日後實際到場調解,足認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終結本件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