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建調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建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歐泉源 代 理 人 籃健銘律師 代 理 人 張瑋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于庭(即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之繼承人)、李妤祖(即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之繼承人)、徐金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相對人等兩次調解期日均未遵期到場參與調解,致調解程序無從進行,且106年7月25日聲請人代理人亦當庭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