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號原 告 陳富淵 原 告 陳貴宏 原 告 陳貴盈 前列陳富淵、陳貴宏、陳貴盈共同 兼訴訟代理 陳富田 ○ 號 前列陳富淵、陳貴宏、陳貴盈共同 複訴訟代理 吳美津律師 人 原 告 陳富田 被 告 曾清順 被 告 張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