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恩慈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俊言 被 告 陳弘洲即全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