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 告 陳弘洲即全家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恩慈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