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歐泉源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律師 被 告 李于庭(即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妤祖(即黃建通即順森工程行之繼承人) 被 告 徐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13,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