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黃永銘 被 告 鄭核驛即鄭守泰 被 告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