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賀美春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黃涵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肆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涵青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黃涵青為原告之姪子,其於民國105 年8、9月間透過原告之母向原告聲稱其名下公司即色彩廣告社因資金週轉之需要,欲向原告借貸現金,希望能以其已收之公司客戶即本件其他被告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 張支票,共計新臺幣(下同)1,442,900 元,交予原告作為將來還款之用,另借貸現金607,100元,合計為2,050,000元;原告基於親戚情誼,遂從其銀行帳戶提領2,050,000 元借予被告黃涵青。詎料,原告分別於105年9月7日、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21日、105年10月17日持上開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均遭退票,退票理由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嗣原告上網查詢才發現被告加達興業有限公司及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於105 年6月2日、105 年5月4日已解散,皆為非營業狀態,而被告方蘭實業有限公司則於105 年8月8日申請停業。上開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黃涵青遲至106 年3月8日聯繫原告並出具一紙契約,自承其先前向原告借貸205萬元整,並於立約時給付5萬元之利息,並於106年3月31日前清償其所借貸之金額等語,惟被告黃涵青嗣避不見面,至106年8月16日由被告之母黃月琴先清償80萬元,原告遂簽立簽收單,載明此次清償之80萬元,其中607,100元為清償之前另借貸之現金,剩餘192,900元部分則清償支票號碼(簽收單誤載為本票號碼) IJ9599669之票據金額等語。故被告黃涵青迄今仍積欠原告125 萬元。原告爰依民法第474 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黃涵青返還借款。 (二)並聲明:被告黃涵青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10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色彩廣告社契約、簽收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被告黃涵青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述消費借貸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契據及支票等在卷,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雅雯 附表 ┌─────────┬─────┬─────┬───────┬───────┐ │發票人/法定代理人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 │ │ │ │(新臺幣)│ │ │ ├─────────┼─────┼─────┼───────┼───────┤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IJ9599669 │268,700元 │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7日 │ │許文書 │ │ │ │ │ │ │ │已給付192,│ │ │ │ │ │900元,尚 │ │ │ │ │ │餘75,800元│ │ │ ├─────────┼─────┼─────┼───────┼───────┤ │加達興業有限公司/ │AI1924204 │268,700元 │105年9月10日 │105年9月10日 │ │王長明即王水池 │ │ │ │ │ ├─────────┼─────┼─────┼───────┼───────┤ │加達興業有限公司/ │AI1655639 │337,000元 │105年9月17日 │105年9月21日 │ │王長明即王水池 │ │ │ │ │ ├─────────┼─────┼─────┼───────┼───────┤ │安石電業有限公司/ │IN2247494 │568,500元 │105年10月15日 │105年10月17日 │ │陳建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