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5號債 權 人 黃昌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3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亦於107年5月17日陳報補正文件,惟債權人所提運送處理釋明文件無從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得請求如聲請狀所載給付,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