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債 權 人 張明璋 債 務 人 東洋造船工廠 兼法定代理 陳靚孺 ○ 號 債 務 人 陳文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R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