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淑女 代 理 人 曾亮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 ~t40; ┌────────────────────────────────────────────┐ │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1385-9 │普通股 │1 │1000 │ │ │ │(現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2│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T-53434-8 │普通股 │1 │68 │ │ │ │(現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