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原 告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