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台灣揚帆協會 法定代理人 梅慧敏 被 告 蔡易玲 被 告 蘇愈芳 被 告 潘寬 被 告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被 告 台灣臉書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