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卿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林淑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0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088元,尚須補繳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