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債 權 人 沈美華 債 務 人 張兩福即金成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50000 │成發企業社│4月20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00000│成發企業社│6月10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00000│成發企業社│6月15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150000│成發企業社│7月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400000│成發企業社│7月1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張兩福即金│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 │400000│成發企業社│9月12日起 │ │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