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思妤即泉興免洗餐具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t40;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馮國慶 │花蓮一信慶豐分│108年1月31日 │13,800元 │R6347834 │422-9 │ │ │ │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