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林楙豐即楙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黃智瓏 黃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