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林楙豐即楙豐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邱士芳 被 告 黃智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09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