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張惠美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進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院民事庭(花蓮縣○○市○○○路000號)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