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吳采鴻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崧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