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思妤即泉興免洗餐具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李如茵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1 │ 馮國慶 │花蓮一信 │108年1月31日 │ 13,800元 │ R6347834 │ │ │ │ │慶豐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