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訴訟代理人 林俊逸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複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被上訴人 楊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