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江瑞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桂香即東祥綠動車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