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田榕祿 被 告 東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俊明 人 被 告 蔡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