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進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廖晈邦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3,44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192元,扣除前繳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58,1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