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温文雅即花蓮中山不動產企業社、顏差、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美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温文雅即花蓮中山不動產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顏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被 告 璽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芳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訂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0年4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 定撤銷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兩造應自行到院閱卷,並如有書狀應最遲於庭期前10日提出,及應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提出均視為延滯訴訟程序,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