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原 告 弘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洋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魏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