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2號債 權 人 胡振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建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何建東有500000元債權之釋明文件(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美地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何建東)。」,該通知書已於110年3月1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