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文翔即毅閎汽車材料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楊文翔即毅閎汽車材料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力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臺東縣臺東市」,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