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與關係人台灣土 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關係人於105年10月13日邀集相對人、第三人邱復生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①356,600,000元②176,400,000 元③100,000,000元④67,000,000元,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各綜合授信總約定書、委任保證契約內,並約定屆期清償,如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未料關係人借款業已屆期,經催訪仍未清償,尚負債本金663,729,447元 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 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暨授權書影本四件、其他應收款項明細單四件、綜合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四件、委任保證契約影本一件、放款牌告利率報表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八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八件、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952.26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981.97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6.10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4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8.51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5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2.25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6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2.25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7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5.18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8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847.11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