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鼎泰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華 被 告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27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88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