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安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琳 原 告 林良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起訴分別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各新臺幣(下同) 6,200,000元、15,5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6,21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應補繳59,578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