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朱君平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依該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下同)1,642,940元,而設定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 額債權總金額1,000,000元低於土地價值,核該金額為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