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杜定忠、奕捷建設有限公司、白憲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杜定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其 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8,80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