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才翔、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才翔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63,55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8,776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78,27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就管轄部分提出兩造有合意管轄之抗辯(依民國109 年3月簽訂之工程契約書第10條),並請原告於上開期間內 以書狀釋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大鴻